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420号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ARTINDUSTRIE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佛罗里达州奥兰多奥兰治布洛索姆道南14901号(14901S.ORANGEBLOSSOMTRAIL,O*****O,F*****A,USA)。
法定代表人:KimberlyK.Weate。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够生,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馨,北京市铸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盛兆日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1。
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盛兆日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