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8知民初114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库尔勒市圣果路圣果名苑香梨股份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统,河南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静,河南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亿家美商贸有限公司月季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普济路**月季农贸市场内。
负责人:王迎芳。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焦作亿家美商贸有限公司月季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后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