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民初420号之一 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婧,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钦州市市政工程和照明管理处,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开师,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俊,广西众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法定代表人:彭成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光庆,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宸宝灯饰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经营者:颜珊珊,女,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雄,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玮与被告钦州市市政工程和照明管理处、广西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宸宝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4950元,减半收取计247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余款24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孔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