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890号 原告:西安奥枫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何宁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宏,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向林,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高新区排。
被告:西安岩松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向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奥枫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向林、西安岩松软件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西安奥枫软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奥枫软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奥枫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西安奥枫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