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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奥枫软件有限公司与曹向林,西安岩松软件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890号
案件名称西安奥枫软件有限公司与曹向林,西安岩松软件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安奥枫软件有限公司;曹向林;西安岩松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890号 原告:西安奥枫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何宁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宏,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向林,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高新区排。

被告:西安岩松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向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奥枫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向林、西安岩松软件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西安奥枫软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奥枫软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奥枫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西安奥枫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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