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870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锋、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山县大润发玛特超市,住所,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丹江镇苗疆盛世内社会信用代码:92522634MA6H604G2A。
经营者:郭林华。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山县大润发玛特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调解,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山县大润发玛特超市达成调解,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