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294号 原告:陈旭斌,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告:东阳市双雄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东义路****楼**。
法定代表人:阮利勇。
原告陈旭斌与被告东阳市双雄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陈旭斌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旭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