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6民初3121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被告:武汉犇店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吴艺巍。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犇店宝科技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未按时向本院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