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8601民初635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1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被告:淳安县威坪镇毛毛炒货店,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威坪镇兴华街**iv>法定代表人:徐勇良。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v>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淳安县威坪镇毛毛炒货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1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中赔偿经济损失5.5万元,并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87.5元(已减半收取),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