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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思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102刑初164号
案件名称周思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思奎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赣0102刑初164号公诉机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思奎,男,1989年4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北京中致酒谱有限公司销售员,捕前住北京市丰台区,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

2019年9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孙红彦,系北京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阳,系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三部刑诉[2020]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思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谌鲤强、助理检察员揭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思奎及其辩护人孙红彦、李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周思奎通过上级经销商一“朱”姓男子(另案处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多次购进假冒“Penfolds”注册商标的各类葡萄酒销售给南昌市爱国路xxx号滨江宾馆宏运堂经销店老板何某某(已判刑),周思奎通过微信收取货款共计人民币690485元。

2019年5月13日,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宏运堂经销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涉嫌假冒“Penfolds”注册商标的各类葡萄酒共计177瓶,价值101694元。

另在何某某租用的位于南昌市五纬路x号美福院的储藏间内查获了涉嫌假冒“Penfolds”注册商标的各类葡萄酒共计861瓶,价值381358元。

经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鉴定,以上查处的1038瓶“Penfolds”注册商标的各种葡萄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总价值483052元。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周思奎在广东省韶关东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思奎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本院判处。

被告人周思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认为:1.起诉书指控周思奎多次购进假冒奔富牌红酒销售给何某某,收取货款共计690485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认定本案周思奎的销售金额应为假冒奔富注册商标红酒的实际销售价值而非市场鉴定价值;

3.本案中对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鉴定和价格鉴定不符合法定要求,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周思奎通过上级经销商一“朱”姓男子(另案处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多次购进假冒“Penfolds”注册商标的各类葡萄酒销售给南昌市爱国路xxx号滨江宾馆宏运堂经销店老板何某某(已判刑),周思奎通过微信收取货款共计人民币690485元。

2019年5月13日,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宏运堂经销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涉嫌假冒“Penfolds”注册商标的各类葡萄酒共计177瓶,价值101694元。

另在何某某租用的位于本市五纬路xxx号美福院的储藏间内查获了涉嫌假冒“Penfolds”注册商标的各类葡萄酒共计861瓶,价值381358元。

经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鉴别,以上查处的1038瓶“Penfolds”注册商标的各种葡萄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总价值483052元。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周思奎在广东省韶关东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周思奎被民警抓获归案后送至韶关市看守所羁押,于同年9月27日转押至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案件移送审批表、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投诉材料、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询问调查通知书、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

证实:2019年5月13日,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投诉,称位于本市爱国路xxx号滨江宾馆x号楼x层宏运堂的江西华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储存、销售假冒澳大利亚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注册商标“Penfolds”牌葡萄酒,该局于2019年5月13日对该处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假冒注册商标的葡萄酒177瓶,价值101694元。

之后,在该经销点位于本市五纬路xxx号美福院的储藏间(仓库)内,查获了861瓶,价值381358元,同时查获奔富包装袋、包装盒、防伪标签、宣传册等相关物品(奔富软手提包装袋、奔富标志及防伪标签、奔富包装盒、奔富招商宣传手册)。

经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现场鉴定,上述查处的全部葡萄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为此,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江西华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各种葡萄酒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于2019年5月15日移送公安机关。

2.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物品移送书、南昌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刑事照片。

证实:南昌市公安局对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何某某处查处的假冒“Penfolds”注册商标的红酒及相关物品进行扣押(经销点及仓库两处葡萄酒共计177瓶+861瓶=1038瓶)。

公安机关依法从周思奎处扣押黑色华为P20手机一部。

3.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书;

易富(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书;

澳大利亚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授权材料。

证实:对假冒“Penfolds”注册商标的红酒进行鉴定的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系经商标持有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授权的易富(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转委托授权。

4.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及价格证明、鉴定结果告知书、送达回证。

证实:同案犯何某某仓库中查获的全部1038瓶葡萄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及各型号葡萄酒的价格。

鉴定结果已送达何某某。

5.同案犯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证实:其证实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宏运堂及其租赁的储藏间内查获的葡萄酒1038瓶均系其本人从北京一个自称“王某”(电话151××******,微信号“×××”)的人那里进购的,其明知(心里知道)是假冒的“Penfolds”注册商标的葡萄酒仍进行了销售。

除了当场查获的假冒的“Penfolds”注册商标的葡萄酒,其还出售给了恒大高新(25560元)、洪门集团等。

其从2017年5月22日起到2019年3月8日,总共给微信号“×××”转账690485元,都是用于从“王某”处购买“Penfolds”红酒的钱。

在其仓库中查获的“Penfolds”防伪标签是“王某”发的,因有的酒上没有贴或者漏贴了,其就自己贴。

“Penfolds”手提袋、包装盒是从网上买的。

从王某处大概买了10多次左右,每次都是20箱左右。

6.辨认笔录。

证实:同案犯何某某经辨认,向其销售红酒的上线系被告人周思奎。

7.微信号×××(何某某)与微信号×××(周思奎)之间微信转账交易记录、周思奎尾号0783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

证实:2017年5月至2019年3月何某某通过微信向周思奎的账户转账合计69万余元。

8.公安机关从郑州豪翔运输有限公司调取的物流记录。

证实:通过物流公司调取的周思奎(收货名“王某”,手机号139××××****)物流单据显示,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周思奎通过郑州的上线将货物代发给南昌的同案犯何某某。

9.南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证实:经检验,涉案的BIN707、奔富BIN2、奔富BIN128、BIN407、奔富BIN8葡萄酒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10.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2刑初1150号刑事判决书。

证实:被告人周思奎销售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红酒的下线同案犯何某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11.归案经过。

证实: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周思奎在广东省韶关东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12.人口信息材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

证实:被告人周思奎作案时已成年,经其户籍地派出所核查,未发现其在辖区内有违法犯罪记录。

13.情况说明二份。

证实:周思奎经营的淘宝店因被封停时间久远,无法调取销售记录等数据,从周思奎的物流清单等查询,暂未查实周思奎销售红酒的其他下线。

周思奎供述的上线“朱”姓男子暂未落实身份。

14.被告人周思奎的供述与辩解。

证实:其从2017年年初,在淘宝开网店,出售“Penfolds”牌红葡萄酒,店没开多久就被淘宝平台封停,期间有南昌的买家在其店中购买红酒。

且在店铺封停后,该买家仍通过微信向其购买红酒。

当南昌的买家向其要红酒时,其通过郑州一个“朱”姓男子处代发给南昌的客户。

“朱”姓男子出售给其的BIN128一瓶75元,但市场价为200元(部分列举)。

南昌的客户反映过说有的红酒上面没有标签,其再联系郑州那边补发标签叫客户自己贴上就行了。

其总共销售了10多次“Penfolds”红葡萄酒到南昌,每次大概销售10箱到30箱不能,每箱都是6瓶。

其只销售过“Penfolds”红葡萄酒到南昌,其使用“×××”的微信接受“×××(何某某)”微信转账从2017年5月22日至2019年3月8日共690485元都是其销售“Penfolds”红酒的金额,其与何某某没有其他业务往来。

其对同案犯何某某自称“王某”,是因为其怕销售“Penfolds”红酒出了事情查到其,所以用假名。

其与何某某二人见过一面。

其从朱姓男子处进货,二人没有见过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均真实、合法、关联,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符合逻辑和经验,可排除合理怀疑,可以得出唯一结论,能证实本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要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刑法二百一十四条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思奎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思奎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周思奎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周思奎多次购进假冒奔富牌红酒销售给何某某,收取货款共计690485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经查,同案犯何某某供述与被告人周思奎的供述均确定了二人微信之间的转账是且仅是周思奎销售“Penfolds”红酒给何某某收取的货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关于辩护人提出认定本案周思奎的销售金额应为假冒奔富注册商标红酒的实际销售价值而非市场鉴定价值的问题。

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第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销售金额就是被告人周思奎销售给同案犯何某某的690485元。

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中对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鉴定和价格鉴定不符合法定要求,不应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

经查,本案中易富(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鉴定与价格证明》并非刑事诉讼证据中的鉴定意见,其内容为被害单位的辨认,其证据属性应当归属于被害人陈述。

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思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其因本案被先行羁押的三日折抵刑期三日。

即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2022年9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周思奎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九万零四百八十五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陆海审 判 员  周 玉人民陪审员  徐先良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朱胜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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