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7005号申请人: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创新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姜俊红,男,199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申请人:谢红桃,男,193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姜俊红、谢红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廖纯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姜俊红、谢红桃名下支付宝账户及其支付宝账户绑定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的本次申请出具保单保函。
保单号:PZPP2043010090000000××××。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姜俊红、谢红桃名下支付宝账户及其支付宝账户绑定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