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民初196号 原告:四川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6653990283。
法定代表人:蒋英丽,董事长。
被告:邹平县焦桥镇蓝岛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焦桥中心卫生院北的联华超市。
经营者:张亮。
原告四川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县焦桥镇蓝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