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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德鑫电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10642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德鑫电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德鑫电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0642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德鑫电子经营部,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中星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403572695。

经营者黄晓华。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受理费人民币250元退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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