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0642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德鑫电子经营部,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中星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403572695。
经营者黄晓华。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受理费人民币250元退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