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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好姐妹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万千超市阜阳北路加盟店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91执758号
案件名称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好姐妹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万千超市阜阳北路加盟店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好姐妹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万千超市阜阳北路加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75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朝阳大道以东、立业路(火炬三路)以北高新区朝阳大道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57364900X1。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州好姐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大屯镇溪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354988554D。

法定代表人:唐金跃,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庐阳区万千超市阜阳北路加盟店,经营场所合肥庐阳区阜阳北路**景祥大厦,注册号340103600376830。

经营者:鲍献伟,男,汉族,1968年3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

本院在执行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州好姐妹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万千超市阜阳北路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2020)皖民申5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民再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皖0191执7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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