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2执188号 深圳市中孚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乐清市荣标电气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孚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清市荣标电气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知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支付经济损失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计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25元、执行费650元。
权利人深圳市中孚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乐清市荣标电气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上述全部款项,即人民币53475元。
故本案执行完毕。
如有异议,请在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