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894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B。
法定代表人:尤×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珊珊,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悦鑫宇数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77E。
经营者:刘×文。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悦鑫宇数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除应收取的部分外,其余部分人民币1,025元退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