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12438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仙桃市沔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290045854501291。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盼,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兴华亿佳粮油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平粮油食杂批发市场50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L622755989。
经营者:刘玩卿。
被告:阜南县鑫禾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地城镇陶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554555833K。
法定代表人:方玲。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与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兴华亿佳粮油行、阜南县鑫禾粮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