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402民初4745号平乡县星乐电容器厂: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平乡县星乐电容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0)粤0402民初474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平乡县星乐电容器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GREE格力”“GREE”标识的电容器;
二、被告平乡县星乐电容器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万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平乡县星乐电容器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