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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NATURE REPUBLIC )与珠海市香洲盛恩化妆品商行(严水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402民初3691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NATURE REPUBLIC )与珠海市香洲盛恩化妆品商行(严水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NATURE REPUBLIC );珠海市香洲盛恩化妆品商行(严水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369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行,经营场所:珠海市**********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

经营者:严某。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珠**********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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