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369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行,经营场所:珠海市**********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
经营者:严某。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珠**********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