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执2455号申请执行人:周萍,女,汉族,1988年3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程宝剑,男,汉族,1978年8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郓城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萍与被执行人程宝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粤73民初3719号民事判决,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同时,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
经过财产调查,本院除扣划被执行人程宝剑银行账户存款12110.85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执行到位案款12028.85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并将执行费82元上缴国库。
因被执行人程宝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0年6月22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令其在3日内书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1执24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