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9民初47号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2PPY00K。
法定代表人:郭一凡,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马路边边,经营场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文化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902MA0QAUFN0L, 经营者:李晓敏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马路边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