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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危某、银川市兴庆区立荣凯旋门灯饰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宁01知民初96号
案件名称周某与危某、银川市兴庆区立荣凯旋门灯饰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某;危某;银川市兴庆区立荣凯旋门灯饰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知民初96号 原告:周某,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危某,住安徽省东至县。

被告:银川市兴庆区立荣凯旋门灯饰店,经营场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长城东路**宁夏龙海市场**。

经营者:何立荣。

原告周某诉被告危某、银川市兴庆区立荣凯旋门灯饰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长  李山山 审判员  任朝霞 审判员  张旭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周 洁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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