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知民初96号 原告:周某,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危某,住安徽省东至县。
被告:银川市兴庆区立荣凯旋门灯饰店,经营场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长城东路**宁夏龙海市场**。
经营者:何立荣。
原告周某诉被告危某、银川市兴庆区立荣凯旋门灯饰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长 李山山 审判员 任朝霞 审判员 张旭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周 洁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