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3民初12号原告: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振、杨淏,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浮市云城区南盛镇八珍堂药店,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巧怡,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浮市云城区南盛镇八珍堂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
2020年5月25日,原告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云浮市云城区南盛镇八珍堂药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以已与涉案产品生产厂家的诉讼案中主张权利,避免重复主张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