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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兴与湖南耀德食品有限公司、柳州市延平食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桂02民初93号
案件名称黄振兴与湖南耀德食品有限公司、柳州市延平食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耀德食品有限公司;黄振兴;曾小平;柳州市延平食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民初93号 原告:黄振兴,男,汉族,1981年10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河南智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康,河南智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耀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边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L45TJ9E。

法定代表人:刘朋辉,执行董事。

被告:柳州市延平食品经营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邕路**顺达通综合批发市场****。

注册号:450204600076970。

经营者:曾小平。

被告:曾小平,系柳州市延平食品经营部经营者。

原告黄振兴与被告湖南耀德食品有限公司、柳州市延平食品经营部、曾小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黄振兴于2020年6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振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振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7元(黄振兴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318.50元,由黄振兴负担。

本院予以退还多预交的131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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