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364号原告:东莞市美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曾某1。
被告:东莞市智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已注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农商银行大厦商务中心十一楼(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钟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美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智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美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美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莞市美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