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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单县单州眼镜有限公司、陈承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7民初267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单县单州眼镜有限公司、陈承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单县单州眼镜有限公司;陈承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民初267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高洁,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县单州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凤凰城**。

法定代表人:陈承华。

被告:陈承华,男,汉族,1979年4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凤凰城**。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单县单州眼镜有限公司、陈承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单县单州眼镜有限公司、陈承华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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