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1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新能动力电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金碧路**沙湖松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海峰,广东鹏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华,广东鹏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铭昊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犀牛陂村大冚墟二街**div> 法定代表人:葛赣湘,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东莞市南城隆金自行车行。
住所地。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宏远路**铺iv> 经营者:陈巧娜,女,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一审被告:广东雅迪机车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
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龙山镇官路唇村 法定代表人:周朝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新能动力电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铭昊实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东莞市南城隆金自行车行、一审被告广东雅迪机车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2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深圳市新能动力电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