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彭货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2刑更30号
案件名称彭货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彭货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2刑更30号罪犯彭货,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确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

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7)豫1221刑初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货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23日止),并处罚金80000元。

法定期限内,被告人彭货及同案犯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7日作出(2018)豫12刑终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0日交付河南省第一监狱执行。

刑罚执行期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根据罪犯彭货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由于该犯财产刑未全部履行,获得八个月减刑条件,但余刑较短,提出对其减刑六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刑罚执行机关指派民警苏凯、郝振钢,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嫄出庭履行职务。

罪犯彭货到庭参与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货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服刑期间共获得表扬行政奖励4次;

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2018年下半年良好;

2019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

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于2020年4月9日向渑池县人民法院履行5000元。

2018年5月10日至2020年3月31日消费3460.6元,月均消费157.3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彭货减刑的异议。

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呈报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彭货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货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