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豫10知民初169号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塘厦村。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雯敏,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晓君,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诚德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赵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
被告:王海涛,男,汉族,1975年1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诚德瓷业有限公司、王海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雯敏、麦晓君,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河南省诚德瓷业有限公司、王海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063306号、第106917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陶瓷坐便器产品、产品包装、产品标贴等使用“”、“”、“”、“”等侵权标识,并销毁被控产品、产品标贴和产品包装;
2、判令二被告在产品包装、产品标贴处立即停止使用“马可波罗卫浴香港有限公司”、“马可波罗(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等使用“马可波罗”字样的企业名称,并销毁含有该字样的产品包装、产品纸箱、标贴等;
3、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维权支出费用10万元,以上合计110万元;
4、判令二被告在《陶城报》、《中国建材报》报纸上除中缝以外的地方刊登面积不小于10cm×10cm的公开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5、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及涉案商标的权利情况。
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10月8日,是一家专门经营建筑卫生陶瓷制造、销售的大型民营股份制企业。
原告公司先后被评为中国工业企业500强、中国建材行业百强企业、省民营科技企业、广东省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1997年7月28日,原告在第19类“建筑陶瓷砖”等商品上注册取得第1063306号商标;
1997年8月7日,原告在第19类“建筑陶瓷砖”等商品上注册取得第1069174号商标。
上述商标经续展后,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27年7月27日、2027年8月6日。
马可波罗品牌瓷砖诞生之后,先后在国内外建有1800多家专卖店,同时拥有工装、家装、超市和电子商务等立体营销网络,产品远销东南亚、欧美等国家和地区,是多家设计院战略合作品牌,同时也是奥运会主要建材供应品牌,2010年成功入驻世博会。
2003年,“马可波罗”荣获“中国名牌产品”和“国家免检产品”称号。
2007年8月20日,原告第1063306号、1069174号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19类瓷砖商品上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2-2016年世界品牌工作室评估马可波罗品牌价值从65.75亿元升至219.75亿,品牌价值连续五年蝉联中国建陶行业第一名。
迄今为止,原告第1063306号、1069174号商标实际使用时间已经超过20年,经过多年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极高的美誉度和知名度。
二、各被告的侵权事实和侵权责任。
被告一自2009年12月08日成立,注册资金高达1000万元,均为实缴出资额,经营范围是中(高)档卫生陶瓷生产销售;
被告二系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和大股东(占比70%,实缴出资);
经原告调查发现,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生产、销售含有被控标识“”、“”、“”、“”的卫浴产品,共同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特起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公正裁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河南省诚德瓷业有限公司、王海涛未到庭,亦未发表其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登记成立于1992年10月8日,经营范围为:产销陶瓷制品。
原告享有第1063306号“”、第1069174号“”注册商标,两商标均是香港加美集团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9类:建筑砖瓦,建筑用非金属墙砖,非金属路砖,非金属花砖地板,瓷质墙地砖,建筑陶瓷砖,玻璃马赛克,水磨石,非金属砖,建筑用非金属瓦。
两商标分别于2002年12月5日、2007年7月16日变更注册人为原告,原告现为该商标的专用权人。
经续展,商标有效期分别至2027年7月27日、2027年8月6日。
2007年,核定使用在第19类商品上的第1063306号商标、第1069174号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马可波罗”商标自2007年取得了巨大的商业声誉,先后获得“2015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500强首选供应商·建筑陶瓷类”、“2016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等多项荣誉。
2018年8月30日,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华勇在河南省长葛市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来到位于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赵岗路一标有“河南省诚德瓷业有限公司”字样招牌的企业场所,在该公司,原告代理人以201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品名为“1028全配”的坐便一套,该公司出具《诚德公司销货清单》一份,随后公证员对坐便进行了拆封、查看、拍照,拍照后装箱封存,交给赵华勇保管。
遂河南省长葛市公证处为此出具(2018)豫许长证内民字第528号公证书。
2019年6月4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来到位于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赵岗路一标有“河南省诚德瓷业有限公司”字样招牌的企业场所,付款购买了两个卫浴用品,并在现场取得了《河南省诚德瓷业有限公司销售出库》一张与出门证一张。
随即,在该企业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公证处工作人员与原告代理人一同来到该企业场所内的仓库提取卫浴用品两个。
公证员对企业场所与仓库外部、内部状况进行拍摄。
购买结束后,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原告代理人来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新华西路725号盛联中部卫浴城内标有“盛联物流”字样的物流点,通过物流运输自提交货方式随机将上述所购两个卫浴物品其中一个发往佛山市禅城区相应的物流点,取得《盛联物流货运单》一张。
随即原告委托代理人将上述《盛联物流货运单》交由公证处工作人员保管。
公证处公证人员对上述物流点外观、内部环境及上述所购两个卫浴物品进行拍摄。
离开上述物流点后,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在上述企业场所和物流点中取得《河南省诚德瓷业有限公司销售出库》、《盛联物流货运单》进行拍摄,并使用该公证处封条封存后交由原告委托代理人保管。
2019年6月18日,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公证员来到佛山市禅城区第南、第北工业区28号旁五洲通物流中心内标识有“五洲通45”、“鑫兴鹏物流”字样的物流点。
在该物流点办公室内,原告委托代理人提取了一个卫浴产品,并由公证员对物流点外部、内部环境及提取的物品进行拍摄。
随后,原告委托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拆开该卫浴物品的包裹,公证员对上述拆开的卫浴物品的外包装及细节进行拍摄,并使用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封条封存上述物品且交由原告委托人保管。
遂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为此出具(2019)粤广南粤第13353号公证书。
经拆封公证书封存证物,坐便器外包装箱正、侧、背面均印有“馬可波羅”字样和“”标识,与原告第1069174号“”与第1063306号“”商标相似。
内有坐便器一套,水箱正面贴有“”字样标识,与原告1048613号“”相似。
物证外包装箱标注“马可波罗陶瓷实业有限公司监制”。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被告河南省诚德瓷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8日,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所地为长葛市赵岗路西侧,经营范围:中(高)档卫生陶瓷生产销售;
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的被告河南诚德瓷业有限公司工商信息、第1063306号商标证、变更证明、续展证明、第1069174号商标证、变更证明、续展证明、原告获得荣誉证书若干、(2019)粤广南粤第13353号公证书、(2018)豫许长证内民字第528号公证书等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河南省诚德瓷业有限公司、被告王海涛是否是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
二、二被告是否侵害原告的商标权;
三、如二被告侵犯原告商标权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焦点一,被告河南省诚德瓷业有限公司、被告王海涛是否是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
因原告提供的被控产品中并未显示该卫浴用品的制造商名称及其他相关信息,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仅能证明其从被告处购入涉案物品,故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河南省诚德瓷业有限公司系被控侵权产品生产者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王海涛是否系被控侵权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问题,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河南诚德瓷业有限公司与被控产品存在关联性,并无证据证明被告王海涛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存在直接关联,故本院难以认定王海涛是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直接生产者、销售者。
关于焦点二,二被告是否侵害原告的商标权。
原告是第1063306号“”、第1069174号“”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销售的的侵权产品与原告的第1063306号、第1069174号注册商标核准的使用范围中的抽水马桶为同一种商品。
按照一般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被控侵权商品标贴显示的与原告的第1048613号“”及第1069174号“”构成近似,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上的“”和“馬可波羅”分别与原告的第1069174号“”、第1063306号“”注册商标相似。
被告未经原告准许,在外包装和抽水马桶外观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一样或近似的标识,客观上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故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焦点三,侵权责任承担的问题,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被告侵权获利情况,原告商标的许可使用费也未查明,本院根据原告的商标知名度、声誉、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的规模、地域影响、主观过错程度等侵权情节,考虑原告合理维权开支等实际情况,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10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省诚德瓷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第1063306号、第1069174号注册商标的商品;
二、被告河南省诚德瓷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包含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10万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被告河南省诚德瓷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孙志强审判员朱耀宇审判员 陈 晖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白兰馨书记员冯姗执行催告通知书履行义务人:根据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如果有财产拒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增加执行成本。
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
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
2、消费行为限制。
限制乘坐一等以上动车、高铁、飞机、入住星级宾馆、酒店、旅游度假、上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出境。
3、经商立项限制。
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社会组织、发行债券、股票、终止股权行权、从事不动产、国有资产交易、使用国有自然资源、获得政府补贴、政策支持、海关认证、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及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授信。
4、就业就学限制。
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评先受奖限制。
不得评为道德模范、获得慈善类奖项,已获得的予以撤销。
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
6、控制资金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
7、追回债权抵债。
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
8、拘传拘留罚款。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
9、刑事自诉追究。
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10、刑事责任承担。
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