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知民初12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舞阳县天天好日子超市。
住所地:舞阳县九街乡九街街。
经营者:赵振青,系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亮,该超市员工。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阳县天天好日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