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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佛山市顺客隆商业有限公司龙江侨社分店、佛山市顺客隆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604民初9380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佛山市顺客隆商业有限公司龙江侨社分店、佛山市顺客隆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NATURE REPUBLIC CO.;LTD);佛山市顺客隆商业有限公司龙江侨社分店;佛山市顺客隆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938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驰,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客隆商业有限公司龙江侨社分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社区*民委员会丰华北路**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61XD。

负责人:蔡淑云。

被告:佛山市顺客隆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9K。

法定代理人:窦丽杰。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兰,女,公司员工。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CCO.LTD)诉被告佛山市顺客隆商业有限公司龙江侨社分店、佛山市顺客隆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至2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并撤回起诉,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CCO.LTD)撤诉。

本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CCO.LTD)预交的受理费1050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90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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