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202民初1695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丁荣,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集县怀城镇国泰眼镜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何强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224MA4YBYU25D。
经营者:童建林。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怀集县怀城镇国泰眼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