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4刑初39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自达,男,199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丰顺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丰顺县。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指派辩护人王鹏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秋健,男,199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汕头市潮**。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被逮捕,2020年3月4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自达、陈秋健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以普通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银建国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始,被告人黄自达伙同被告人陈秋健在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149号南方钟表交易中心A82档销售包装盒。
同年11月14日下午4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档口将二被告人抓获归案,并分别在该档口及广州市越秀区王某9巷横巷l号一楼仓库、广州市越秀区王某六巷15号一楼仓库查获二被告人尚未销售的DanielWellington标识产品34416件、MICHAELKORS手表包装盒500件、说明书500件以及送货单、笔记本物品。
经认定,上述手表包装盒均属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产品。
公诉机关随案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黄自达、陈秋健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黄自达、陈秋健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陈秋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陈秋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自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辩护称:1.本案存在未遂情节;
2.黄自达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黄自达系偶犯、初犯;
4.黄自达主观恶性较小;
5.黄自达悔罪、认罪态度良好。
综上,建议法庭对黄自达从宽处罚。
被告人陈秋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始,被告人黄自达伙同被告人陈秋健在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149号南方钟表交易中心A82档销售包装盒。
同年11月14日下午4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档口将二被告人抓获归案,并分别在该档口及广州市越秀区王某9巷横巷l号一楼仓库、广州市越秀区王某六巷15号一楼仓库查获二被告人尚未销售的DanielWellington标识产品34416件、MICHAELKORS手表包装盒500件、说明书500件以及送货单、笔记本物品。
经认定,上述手表包装盒均属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产品。
上述事实,有缴获的伪造DanielWellington、MICHAELKORS标识的包装盒、说明书,送货单、笔记本,档口收款码,手机等照片,涉案档口、仓库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抓获经过,商标注册证等商标权资料,鉴定证明、鉴定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租赁档案、房屋租赁合同、商铺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协议、收据、微信转账记录等,搜查证、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据、保管清单,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说明,许某、陈秋健微信资料及交易明细,黄自达名下银行流水情况,二被告人的主体身份材料,证人许某、陈某的证言,证人章某、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公司委托人陈国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两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不予价格认定的复函,广州市大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其他专项审计报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自达、陈秋健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黄自达、陈秋健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陈秋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黄自达、陈秋健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本院已予考量。
扣押的送货单、笔记本属证据,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扣押的手机2部无证据证实属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发还二被告人。
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自达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7月13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陈秋健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三、缴获的伪造DanielWellington、MICHAELKORS标识产品(详见扣押清单)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