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20民终24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富庭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即岭栏派出所对面)。
法定代表人:许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红,广东永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新伟,广东永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洁萍,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盛菊平,女,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上诉人中山市富庭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盛菊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9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审查上诉意见,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富庭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及第六项,并改判驳回欧派公司对富庭公司的诉求或将此案发回重审。
二、改判欧派公司、盛菊平承担本案一、二审之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严重失实,具体如下:1.富庭公司注册资本为60万元,但原审判决确认定为60000万元,原审判决故意将富庭公司注册资本夸大100000倍,目的在于夸大富庭公司所谓“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程序”进而为其判决富庭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作出认证依据。
2.富庭公司经营场所为中山市******(即栏派出所对面),但原审判决认定为中山市******,原审判决故意将富庭公司经营场所错误认定在此处,目的在于为其认证富庭公司经营场所与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标识完全相同,进而臆断富庭公司实施了生产侵权产品之事实,为其错误判决寻求所谓法律依据,此种削足适履之判决方式完全脱离事实,系为判决而判决之行为。
3.欧派公司实际注册资本为42017.016500万元,但原审错误认定为373581112元。
4.欧派公司实际经营范围为:隔声工程服务、建设物空调设备、通风设备系统安装服务等,但原审判决却认定为家具制造业。
此外,原审判决在没有确切证据证实的情况下还错误认定了欧派公司一系列荣誉及广告投入等,且此种认定为最后错误判决埋下伏笔。
二、原审判决存在严重的程序错误。
1.原审期间,富庭公司依法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欧派公司因恶意串通进行恶意诉讼依法赔偿富庭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但原审未对富庭公司之反诉请求进行任何处理,仅审查欧派公司之本诉,此种处理方式从程序上显然是错误的、不公平的。
2.原审庭审期间,富庭公司还提出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显然与涉案产品有关,应当作为本案共同被告,但原告法院对此亦未处理,此种处理方式在程序上也是错误的。
3.原审期间,富庭公司曾依法向法庭提交盛菊平微信录播语音,该录播语音作为富庭公司的重要证据可以证实:富庭公司与盛菊平没有任何经济往来,富庭公司不可能向其销售过涉案产品,但原审法院对此未进行过任何处理,即未确认、也未否认。
三、原审判决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严重错误且显失公平。
1.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从法律角度,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举证责任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之一般举证原则。
本案中,欧派公司仅举证证明:涉案侵权产品系盛菊平在互联网上销售给欧派公司的;
涉案侵权产品外包装箱两侧标识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授权)生产商基地中山市富庭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字样及“电话076*******948、传真076*******881”信息。
一审庭审中,富庭公司否认生产过涉案产品并明确说明上述所谓电话及传真信息与富庭公司无关,且盛菊平也通过微信录播方式确认从未与富庭公司进行过任何交易。
在此情况下,作为主张方的欧派公司显然应对其主张进一步举证证明,但原审法院在此确故意偏欧派公司把举证责任分配给富庭公司,要求富庭公司举证证明没有生产过涉案产品是不科学的、也是违法的。
2.欧派公司主张富庭公司侵权的证据不充分、不完整。
(1)欧派公司通过公证处封存的涉案产品仅在外包箱的两侧标识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授权)、生产商基地中山市富庭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字样及“电话076*******948、传真076*******881”信息,此标识表面上仅能表征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授权生产案涉产品、生产商基地在中山市富庭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具体地址在广东省中山市******及生产商电话为076*******948、传真为076******881,此标识显然不能直接证明富庭公司生产了涉案产品,且上述电话及传真与富庭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地址与富庭公司的注册地址不相同。
因上述标识存在虚假标识的可能,是真正的造假者随意印刷的内容。
(2)公证处封存的涉案产品现场打开后,产品面板及使用说明书内容可以看出没有任何东西与富庭公司有关;
产品面板及使用说明书均标注涉案产品与“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有关,地址亦显示为“广州海珠区岗中路211号之8信和中心”“电话020*****620、传真020******270”,所有信息均没有指向富庭公司。
据此,显然欧派公司并未完成基本的举证责任,欧派公司主张富庭公司侵权的证据不充分、不完整,无法证明富庭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
四、一审判决富庭公司赔偿6万元没有任何依据。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富庭公司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欧派公司答辩称,一、关于一审判决中对于富庭公司的注册资本及欧派公司的注册资本出现错误的问题,欧派公司认为该注册资本与本案案情关联度不大,不影响本案的判决金额。
关于富庭公司的经营场所,其在工商登记中的地址为中山市******(即岭南派出所对面),该地址与欧派公司与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上的外包装所载明的生产基地地址存在部分差异的问题,欧派公司认为括号内的内容是对经营场所地址作进一步具体描述,但并不是与被诉侵权产品上的生产基地地址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因此,富庭公司该上诉理由并不符合事实及常理。
二、关于在一审判决中认定的举证责任问题,欧派公司提供的(2019)粤广南方第019103号公证书已充分证明富庭公司为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商,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箱上清楚明确载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等信息,均指向富庭公司。
外包装的标识是生产企业具有让消费者识别生产者的功能,因此该外包装的标识足以证明富庭公司为涉案产品的生产商。
至于上述标识是否存在虚假标识的可能应由富庭公司进行举证,据欧派公司查询所得,富庭公司在2018年曾被欧派公司起诉,案号为(2018)粤20民终6389号,该案中富庭公司也声称该涉案侵权产品的印刷内容为虚假标识,该案已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该案判决后,若富庭公司的名称确实存在被冒用印刷的可能,其应向真正的侵权人进行积极维权。
但在本案一审中,富庭公司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所谓的虚假印刷主张维权。
由此可见,富庭公司所称的虚假印刷内容并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此外,富庭公司也未提供任何其他证据证明外包装上的生产标识并非真实的。
综上,欧派公司不认可富庭公司的上诉理由,请法院驳回富庭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盛菊平未作答辩。
欧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盛菊平立即停止侵害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销售带有“广东欧派”“欧派”“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等字样的燃气灶电器产品;
2.富庭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广东欧派”“欧派”“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等字样的燃气灶电器产品;
3.盛菊平及富庭公司连带赔偿欧派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及因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2万元,上述两费用共计1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欧派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注册资本为373581112元,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
欧派公司是核定使用在第11类上的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燃气炉、微波炉(厨房用具)、电炊具、烘烤器具等,商标有效期为2007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6日。
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注册人为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注册人名义先后变更为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所获荣誉:2007年9月,欧派牌家用橱柜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有效期为2007年9月至2010年9月;
2008年10月,欧派牌橱柜被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有效期2008年10月至2011年9月;
2008年2月,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使用在餐具柜、贮存架、碗碟柜的第1128213号“欧派”商标延续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2012年12月,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评定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
2013年9月,广州市人民政府授予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
2014年12月28日欧派公司“科学规划欧派大家具战略引领家居行业第二次革命”案例入选2014年中国年度案例品牌营销案例银奖;
2015年,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及广东省家居商会授予欧派公司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家合资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使用在厨房用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的第4378572、7731876号商标为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使用在餐具柜、家具(衣柜)的第12088111、1128213号商标为广州市著名商标,有效期均为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
2016年5月12日,欧派公司入选第十届中国品牌家价值500强,有效期为2016年5月12日至2017年5月11日,同年欧派公司当选第六届中国橱柜行业标志性品牌,有效期为2016年5月12日至2018年5月11日。
2012年10月30日,欧派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自2013年1月5日至同年12月28日,赞助广告费为570万元。
2013年7月20日,欧派公司继续聘请蒋雯丽作为欧派品牌的代言人。
2013年11月11日,欧派公司与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公司委托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广告,发布媒介是CCTV-新闻频道,费用40463970元。
2014年7月4日,欧派公司与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公司委托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发布“第10届金鹰节闭幕式暨颁奖晚会”项目相关广告,发布媒介为湖南广播电视台湖南卫视频道,发布时间是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10月12日,费用1800万元,使用的广告语为“有爱•有家•有欧派”。
2014年10月22日,欧派公司与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约定: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代理欧派公司在CCTV-新闻《环球视线》投放广告,时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约定费用2397万元。
2014年11月27日,欧派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自2015年4月4日至2016年3月26日,赞助广告费600万元。
2015年,欧派公司与北京海润时代演艺经纪有限公司、上海孙俪影视文化工作室签订《策划协议书》,约定北京海润时代演艺经纪有限公司、上海孙俪影视文化工作室为欧派公司的部分产品提供活动策划服务及宣传推广工作。
2015年期间,广州欧派集成家居有限公司分别与北京财富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州路广广告有限公司、哈尔滨金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雅仕维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天津市晓耀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南京路铁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前述合同的主要内容为上述公司在郑州新郑机场行李转盘、贵宾通道灯箱,桂林两江机场行李提取厅墙面灯箱,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候机楼一楼国内行李厅灯箱,九华山机场到达一楼出口墙体灯箱,长春西候车室大厅灯箱,天津高架层灯箱,重庆高铁候车大厅、安检区灯箱,广州南站东西安检口的灯箱上为广州欧派集成家居有限公司发布广告,广州欧派集成家居有限公司为此支出相应的广告投放费。
富庭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21日,其法定代表人为许庆,注册资本为60万。
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抽油烟机、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消毒柜、家用电器生产、销售,经营场所为中山市******。
2019年3月27日,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受欧派公司委托向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同日,在公证员王某及其他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由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缪亚利操作由公证处提供的经过清洁性处理的计算机,进入淘宝网“高档精品大家电器商贸城”店铺,以298元的价格在该商铺内购买了“广东歐派燃气灶液化气熄保九腔鸳鸯猛火节能沼气嵌入式天然气双灶”产品。
2019年4月1日,在公证员王某、助理闵某的监督下,缪亚利在广州市越秀区***********科签收一包裹,公证员王某对包裹外观及内装物品拍照后封存交由缪亚利保管。
2019年4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针对上述过程出具(2019)粤广南方第019103号公证书。
经一审法院向浙江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函调查,“高档精品大家电器商贸城”淘宝网店系盛菊平设立。
一审经庭审查验,上述公证购买的燃气灶产品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
公证实物外包装印有“OPAICN”商标、“欧派”及“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外包装箱的两侧标识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授权)、生产商基地中山市富庭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字样及“电话076*******948、传真076*******881”信息。
现场打开外包装,内有燃气灶一台、使用说明书一份、防伪保修卡一张、防伪合格证一张。
其中产品的面板上标有“OPAICN”商标及“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
使用说明书封面标识有“欧派”及“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封底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海珠区昌岗中路**之8信和中心、电话020*****620、传真020******270”字样,产品质量保修卡及防伪合格证中只标识有二维码,未标有生产商的信息。
富庭公司不确认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的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是其所有,并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系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生产。
欧派公司、盛菊平、富庭公司未能对欧派公司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盛菊平、富庭公司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
一审庭审中,欧派公司主张盛菊平及富庭公司赔偿其损失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万元,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但其仅提供了公证费票据。
另,欧派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以张某、富庭公司、万某为被告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号为(2019)鄂09民初57号],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某立即停止在涉案网店产品图片、产品标题、商品详情等处标注使用“欧派”相关字样,同时张某立即停止销售标注“青岛百年欧派电器有限公司”相关字样的涉案热水器产品;
2.判令被告万某、富庭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青岛百年欧派电器有限公司”相关字样的涉案热水器产品;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0万元整;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其中,欧派公司主张富庭公司生产、销售的热水器产品在包装箱体、使用说明书、产品面板、服务卡等处标有“青岛百年欧派电器有限公司”相关字样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具有明显攀附其企业以及欧派品牌来提升销量的故意,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9年8月22日,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万某、富庭公司在欧派公司起诉后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以证明其未生产、销售案涉侵权商品,欧派公司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万某、富庭公司有生产制造或者参与生产制造、销售案涉侵权商品的事实,因此认定富庭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驳回了欧派公司对富庭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欧派公司对富庭公司的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2.涉案产品是否由富庭公司生产、销售;
3.盛菊平、富庭公司是否侵犯了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商标专用权;
4.盛菊平、富庭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5.赔偿主体及数额。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
欧派公司在(2019)鄂09民初57号案件中,主张富庭公司生产销售的“青岛百年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诉请富庭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青岛百年欧派电器有限公司”相关字样的涉案热水器产品,而欧派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富庭公司生产销售的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欧派”字样的燃气灶具分别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商标侵权行为,故前诉标的、诉讼请求与本案所提的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不同,不属于重复起诉,故富庭公司关于本案属于重复起诉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
欧派公司提供的涉案燃气灶的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予以认定。
被控侵权的燃气灶的外包装箱上标识的生产企业的名称及地址等信息均指向富庭公司。
外包装标注的生产企业信息具有让消费者识别产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功能,即具有明确的指向产品的提供者的性质。
富庭公司虽辩称其未生产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及主张被诉侵权产品是由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富庭公司在本案发生后未对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积极的维权行为,故富庭公司的该项辩解,理据不足,不予采信,据此,认定被控侵权的产品系富庭公司生产并销售。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
欧派公司是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是欧派公司经法定程序依法取得并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现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其商标注册权受法律保护,其从注册之日起即取得“欧派”在第11类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
欧派公司主张富庭公司在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标注“欧派”字样,侵犯其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对比,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箱上、使用说明书突出标注“欧派”字样,起到了商品识别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富庭公司生产销售的燃气灶与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燃气炉”为同类商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富庭公司生产销售的燃气灶等产品来源于欧派公司或者与之存在特定的联系,其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故意,构成对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富庭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欧派公司主张盛菊平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侵犯其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
如上所述,涉案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盛菊平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又未提供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故盛菊平亦构成对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第四个焦点问题。
欧派公司主张富庭公司生产、销售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具以及盛菊平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地区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企业名称”。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企业名称”。
本案中,欧派公司自1994年成立以来,在橱柜等产品上持续使用“欧派”字号,其在第20类餐具柜上的“欧派”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企业亦获得了诸多荣誉,欧派公司并在中央电视台、湖南电视台等媒体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及产品的销售,欧派公司的“欧派”企业字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欧派公司的在先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富庭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抽油烟机、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消毒柜、家用电器,与欧派公司相互具有竞争关系。
富庭公司生产销售的燃气灶产品的外包装及交易文书上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会造成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富庭公司为欧派公司的关联企业,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造成混淆和误认,傍名牌的故意明显。
富庭公司的行为抢占了欧派公司的市场份额,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对欧派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盛菊平作为家用电器销售者,主观明知“欧派”品牌的知名度,仍销售上述侵权产品,亦抢占了欧派公司的市场份额,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欧派公司主张富庭公司、盛菊平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请,理据充分,予以支持,富庭公司、盛菊平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欧派公司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关于第五个焦点问题。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富庭公司、盛菊平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导致欧派公司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富庭公司、盛菊平的获利情况,综合考虑欧派公司的品牌的知名度以及富庭公司的经营规模,富庭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程度、欧派公司为制止侵权而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支出的公证费、购买侵权实物的费用等因素,酌定富庭公司向欧派公司支付赔偿款6万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盛菊平向欧派公司支付赔偿款1万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欧派公司的主张部分成立,予以支持。
盛菊平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一、盛菊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燃气灶产品;
二、盛菊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产品;
三、富庭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燃气灶产品;
四、富庭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产品;
五、盛菊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欧派公司支付赔偿款1万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六、富庭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欧派公司支付赔偿款6万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七、驳回欧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欧派公司负担230元,盛菊平负担460元,富庭公司负担1610元。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除欧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额认定有误外,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10月11日登记的欧派公司的营业执照载明欧派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20283454元,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
一审法院查明的注册资本金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本院再查明,一审期间,富庭公司在2019年10月10日的庭审笔录中陈述“我怀疑是被告一(盛菊平)与原告(欧派公司)串通污蔑我的,我方已经提交反诉状,但因案由不一样不能合并审理,故我方已经在该法院提起另案处理当中”。
富庭公司还陈述其没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的相对性审查规则,本院对于当事人上诉没有提出的请求,不予审理。
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陈述,本案上诉争议的焦点为:一、涉案被诉侵权产品是否由富庭公司生产、销售;
二、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问题;
三、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是否存在错误。
关于焦点一,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本案中,(2019)粤广南方第019103号公证书的公证事项是在该公证处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进行的,其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侵害富庭公司的合法权益,富庭公司未提供足以推翻该公证证明的证据,故本院对该公证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公证书所载内容可以认定涉案侵权产品带有被诉侵权标识的商品。
其次,经一审法院经当庭勘验,涉案侵权产品外包装箱的两侧标识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授权)、生产商基地中山市富庭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字样及“电话076*******948、传真076*******881”信息,经核对,该地址与富庭公司的注册地址一致。
本院认为,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企业信息具有让消费者识别产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功能,具有明确指向产品提供者的作用,在富庭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应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为富庭公司生产、销售。
富庭公司关于涉案侵权产品不是其生产、销售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基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欧派公司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富庭公司的获利情况,一审法院结合欧派公司的品牌知名度以及富庭公司的经营规模,富庭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程度、欧派公司为制止侵权而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支出的公证费、购买侵权实物的费用等因素,酌定富庭公司向欧派公司支付赔偿款6万元(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焦点三,首先,富庭公司在一审庭审笔录中明确了其关于主张欧派公司赔偿因恶意诉讼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诉求已另案提出,并非提出反诉,该上诉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未在本案中合并审理并无不当。
其次,本案中,富庭公司自认没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欧派公司就富庭公司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与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无关联性,不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故一审法院未追加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并不违反法定程序,富庭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富庭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中山市富庭厨卫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