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230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真达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96728D。
法定代表人:孙明智,经理。
被告:重庆文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用代码91500108305078503L。
法定代表人:徐光富,经理。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真达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文柯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