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民初307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华龙路28号智能园306。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传军,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告:台州市路桥慧鹏水暖器材厂,经营场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杨桥村机场东路97号。
经营者:王辉,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杨桥村机场东路97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刘传军、台州市路桥慧鹏水暖器材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传军、台州市路桥慧鹏水暖器材厂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0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