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终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如皋市丰正合烤肉店,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广福路**。
经营者:唐正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军,江苏永衡昭辉(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义正社区双善村**。
法定代表人:王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敏,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如皋市丰正合烤肉店因与被上诉人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612民初5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如皋市丰正合烤肉店以与被上诉人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如皋市丰正合烤肉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如皋市丰正合烤肉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如皋市丰正合烤肉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