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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林链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5民初152号
案件名称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林链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林链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5民初152号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中、宁方方,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链基,男,汉族,1981年5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林链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方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商品及制造模具;

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和合理费用5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2009年9月15日,通过自主设计享有第28529512号、第30583350号、第30599197号、第30612807号、第30610392号、第30613162号、第30583402号、第31258620号注册商标(下称涉案商标),上述商标目前均合法有效,核定使用在第28类上的智能玩具、棋、玩具车、陀螺、室内游戏玩具、游戏机、玩具等。

原告在线上和线下宣传以及生产销售含有涉案商标的玩具商品,经过持续广泛使用,涉案商标具有相当知名度。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店中宣传及销售商品时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并通过公证保全证据。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抗辩、举证及质证权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原告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事实原告于2019年1月7日注册取得第28529512号“”商标专用权,于同年2月14日注册取得第30583350号“雷岩”、第30612807号“天焰”、第30610392号“御空勇士”、第30613162号“脉能战将”商标专用权,于同年2月21日注册取得第30599197号“蓝印”商标专用权,于同年2月28日注册取得第30583402号“破雷先锋”及第31258620号“”商标专用权。

上述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28类上的智能玩具、玩具车、陀螺(玩具)、游戏机、玩具、玩具手枪等商品上,目前均处于有效期内。

原告在天猫“灵动创想旗舰店”中销售各款魔幻陀螺系列商品。

二、被告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事实原告委托代理人于2019年8月8日在淘宝网“xinxin玩具卡通总汇店”店铺购买了名称为“新款魔法幻陀螺4代枪双核发射器战斗梦幻超变发光对战盘男孩玩具”项下“四款全套(单核引擎)”商品,并支付货款142元。

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以及随后收取货物、拆封、拍照、重新封存的过程进行公证,于2019年8月30日并出具(2019)粤广南粤第21329号、第21335号《公证书》予以证实。

经公证的网页显示,该销售链接项下商品售价18-142元,共有11个销售子项可选,累计评论399,交易成功195,库存4102件。

开庭时,本院当庭对公证处封存的物品进行拆封,封存物品为黄盒“单核超能引擎套装-超盾&超能战将”、绿盒“单核超能引擎套装-雷石&暴雷先锋”、红盒“单核超能引擎套装-天炎&极炎风暴”、蓝盒“单核超能引擎套装-蓝隐&驭空勇士”套装玩具各一盒(下称被控侵权商品)。

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盒上均有“魔法陀螺”加图形的标识,均标注“生产厂商:中山市三乡镇南华玩具厂”。

外包装盒上,黄盒玩具标注“超盾”“超能战将”,绿盒玩具标注“雷石”“暴雷先锋”,红盒玩具标注“天炎”“极炎风暴”,蓝盒玩具标注“蓝隐”“驭空勇士”。

淘宝网“xinxin玩具卡通总汇店”店铺卖家ID及真实姓名均为林链基,公民身份号码XXXX,即本案被告。

三、其他事实原告就(2019)粤广南粤第21329号、第21335号《公证书》项下同一公证事项,针对被告林链基分别提起本案的商标侵权诉讼以及(2020)粤05民初157号的著作权侵权诉讼。

原告为上述公证事项支付公证费2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标注册证》、(2019)粤广南粤第21329号及第21335号《公证书》、公证处封存的被控侵权商品实物、公证费发票、淘宝网披露商家信息、被告人口信息等在卷佐证。

2020年1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涉案商标诉讼时处于有效状态,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前述查明事实,被告在淘宝网开设店铺“xinxin玩具卡通总汇店”销售过“新款魔法幻陀螺4代枪双核发射器战斗梦幻超变发光对战盘男孩玩具”商品的行为可予认定。

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魔法陀螺”加图形的标识,与原告第28529512号“”、第31258620号“”注册商标的区别仅在于其中的“魔法”与“魔幻”一字之差,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两者构成近似。

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超能战将”“雷石”“暴雷先锋”“天炎”“蓝隐”“驭空勇士”等标识,用于相同的陀螺玩具及其发射装置商品上,分别与原告的第30613162号“脉能战将”、第30583350号“雷岩”、第30583402号“破雷先锋”、第30612807号“天焰”、第30599197号“蓝印”、第30610392号“御空勇士”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被控侵权商品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标识的商品,属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涉案商标专用权。

关于被告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原告诉请被告立即停止销售、销毁所有库存侵权商品并赔偿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请求被告销毁制造侵权商品的模具,但未举证被告作为网店销售商存在制造模具,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鉴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的侵权获利,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结合原告维权合理开支、被告行为的情节及后果等因素,特别考虑:1.原告涉案商标系于2019年1月、2月注册使用,使用时间短;

2.部分商标须相结合使用才具有一定显著性;

3.被告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短;

4.原告针对被告同一被控侵权行为分别提起商标和著作权侵权诉讼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万元并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综上,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链基应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第28529512、30583350、30612807、30610392、30613162、30599197、30583402、3125862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陀螺玩具商品,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二、被告林链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2万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林链基负担。

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回。

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

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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