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民初193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尔迪,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尔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受理。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万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尔迪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亦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尔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