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1615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洁萍,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达浪通讯店,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观澜大道**一社会信用大吗92440300MA5JUTGT5X。
经营者:叶小辉。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缴550元,超出部分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