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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三明市梅列区幻丽彩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4民初130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三明市梅列区幻丽彩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三明市梅列区幻丽彩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民初130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草,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三明市梅列区幻丽彩化妆品店,,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万迗广场室内步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02MA2XT92X6B。

经营者:康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福建熹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三明市梅列区幻丽彩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6月28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审判长  陈翔熙 审判员  黄国庆 审判员  吴青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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