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刑初2190号之一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女,1990年4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暂住广东省惠州市。
辩护人崔小晓,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0年3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暂住广东省惠州市。
辩护人刘德平,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2,男,1993年11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暂住广东省惠州市。
辩护人管友明,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8年5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暂住广东省惠州市。
辩护人徐晓洁,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1,女,1987年3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暂住广东省惠州市。
辩护人章大卫,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9〕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张某某、黄某2、梁某某、黄某1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故于2020年2月3日作出刑事裁定,对案件中止审理。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现中止审理的原因已消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倪红霞审 判 员 冯 祥人民陪审员 林新建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小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