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0)鲁0281刑申2号 张连本: 你对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1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不服,以“本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宣告申诉人无罪。
案经复查研究,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法律的规定已作了详细的阐述,对于该阐述本院予以认可,原判决认定你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决定驳回你的申诉请求。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