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民初318号原告:浙江一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汉一,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红战,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
原告浙江一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文红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浙江一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一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一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浙江一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