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1668号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嶂背社区创业四路**整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L。
法定代表人:陈丽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鹏,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普丹电子厂,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横岭工业区**101一社会信用代码×××079。
经营者:郑少甫。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525元,超出部分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