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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特理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52民初339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特理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李特理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52民初33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阳,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特理,男,1958年3月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特理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后,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志成审 判 员 洪如玉审 判 员 吴海燕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黄小贺书 记 员 叶 帆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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