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52民初33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阳,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特理,男,1958年3月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特理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后,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志成审 判 员 洪如玉审 判 员 吴海燕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黄小贺书 记 员 叶 帆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