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635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沛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汕头市汇丰泰动漫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侧、同益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姚某1。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汇丰泰动漫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ZL**************“一种拼装式的陀螺螺片结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14日立案。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汕头市汇丰泰动漫玩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