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03号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台北市中正区********。
法定代表人:陈锦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韩雅伊舍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1。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泽玲,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韩雅伊舍服装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胸罩结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5日立案。
馨洋行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馨洋行有限公司申请对广州韩雅伊舍服装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馨洋行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