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2执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
法定代表人:孙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光荣,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光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2019)湘02知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0年1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1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于2020年1月13日、4月1日、5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保险、车辆、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发起查控,于2020年5月19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4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6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10550元,暂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再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