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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高荔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9民初161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高荔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高荔枝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161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楷臻,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荔枝,女,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高荔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荔枝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

审判长  马孝斌 审判员  陈潇婷 审判员  韦晓菁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订)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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