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0)闽02司惩36号 被拘留人:廖宝库,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本院在执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执88号申请执行人搏力谋控股公司与被执行人搏力谋(厦门)阀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搏力谋(厦门)阀门有限公司送达报告财产令,但其至今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搏力谋(厦门)阀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廖宝库拘留七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
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